| 索引号: | 114114007694866018-sqsswj-00000101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商务局 商丘市财政局 商丘市乡村振兴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7-10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商务〔2023〕82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文件 |
商丘市商务局 商丘市财政局 商丘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商丘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商丘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商丘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商丘市商务局 商丘市财政局 商丘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商丘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商丘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商丘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电商)、财政和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发展、财政和乡村振兴主管部门:
现将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市乡村振兴局共同制定的《商丘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商丘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商丘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商丘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
2.商丘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试行)
3.商丘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商丘市商务局 商丘市财政局 商丘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6月26日
附件1
商丘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示范县(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河南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20〕121号)《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拨付的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即各县(市)人民政府申报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市)奖补资金、大中型流通企业申报的省级统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2年至2025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包括省级统筹资金、示范县(市)奖补资金两部分。
(一)省级统筹资金,是指经我市推荐、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下沉供应链,跨县域布局前置仓、连锁店和加盟店大中型流通企业,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的资金。
(二)示范县(市)奖补资金,是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县(市)人民政府申报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市)的奖补资金,由各示范县(市)用于商业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等五个方向。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符合省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示范县(市)要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连锁商贸企业、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企业等,要充分发挥邮政、供销等渠道作用,统筹利用好现有设施设备,优先支持改造升级项目,增强工作的连续性,避免浪费和分散投入。
第八条 示范县(市)要设立专账,确保资金支付程序规范、手续齐备、票账务相符。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项目。对于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第九条 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示范县(市)应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针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向省、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自评结果。
第十一条 各示范县(市)要高度重视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和日常监管工作,对绩效评价和日常发现的问题要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示范县(市)要接受省财政厅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情况的不定期抽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商丘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首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市县的通知》(豫商建〔2022〕24号)、《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是指符合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通过项目申报评选等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各示范县(市)项目应在确定后两年内完成项目建设。
第三条 示范县(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下简称“县业务主管部门”)是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示范项目具体实施。
第四条 示范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安排项目时,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部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相关项目加强衔接,避免重复建设。应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现有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连续性,避免浪费。
第五条 示范县(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和储备项目库,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目录;不得选择有严重违规记录、纳入警示或失信名单的企业。严禁承办企业中标后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六条 示范县(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可量化、可操作的项目建设标准、运营标准和考核标准。要建立项目档案和台账,做到资料翔实、手续齐备。要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县域商业建设工作政务公开专栏,并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窗口,及时公开县域工作实施方案、项目内容、决策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示范县(市)与项目承办主体签订协议,对不能履行协议的,由示范县(市)取消其承办单位资格。各示范县要加强项目动态管理,建立专项工作信息报送制度,每月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含项目动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和运营成果数据等)、编发专项工作简报,及时总结推广本地区创新做法、成熟经验和成功案例。
第八条 示范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规范决策过程,加强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要常态化跟踪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要强化问效和督促整改。
第九条 示范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电商、邮政、供销及骨干流通企业作用,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和运营,增强可持续性。要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产权归属登记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十条 示范县(市)项目原则上应在两年内竣工。项目竣工后,县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按照项目建设标准进行验收。对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整改情况及时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示范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应于次年一季度前对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自评,自评报告于2月底前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商丘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日常监管,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监管,是指县级以上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机制要求,坚持权责对等、“谁使用、谁负责”“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强化体系建设、能力建设、责任落实,规范监管行为。
第四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并落实对各示范县的日常监管。
第五条 示范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管工作。制定日常监管方案,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建立工作台账。主动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日常监管,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加强项目资产监督管理,提出整改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 示范县(市)商务部门应按要求实施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调查工作。每月25日前,示范县(市)商务部门负责辖区内实施计划完成情况数据收集、审核报送。示范县(市)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条 示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辖区内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档案。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基本情况、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八条 示范县(市)商务部门应建立检查问题清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整改,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内整改,跟踪整改情况,督促问题整改到位。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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