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7694866018-2021-00000098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1-12-02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目录 |
商丘市商务局行政许可目录
根据《商丘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商务局(市招商服务局)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商“放管服”组办〔2020〕28 号),商丘市商务局现有行政许可事项2项,具体如下:
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第一款:“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豫政 〔2013〕58号):“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下放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商务部门;对外劳务和作经营资格核准下放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商务部门。”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注销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分阶段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商运行〔2019〕134号)和《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商运行〔2020〕41号)有关文件精神,自2019年12月1日起,省商务厅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含变更、延续、纠错、补证等业务)审批权限下放至各省辖市商务部门;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注销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审批和管理业务。
商丘市商务局

豫公网安备 41140302000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