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7694866018-sqsswj-00000037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3-04-06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行政权力目录 |
商丘市商务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调整类型 | 调整依据 | 备注 |
1 | 其它权力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对外贸易 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 取消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自2022年12月30日起,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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