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商务局关于征求《2021年度商丘市商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我市商务领域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持续深化行政指导,促使行政相对人积极预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按照《商丘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通知》(商法政办〔2021〕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梳理岀一批商务领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制定了相应的防控措施(见附件)。现将梳理岀的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意见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请您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反馈至邮箱sqsswjfgk@163.com,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我局与您进一步沟通联系。
附件:2021年度商丘市商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征求意见稿)
商丘市商务局
2021年4月16日
附 件
2021年度商丘市商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违法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依据 | 防控措施 | 责任科室 |
1 | 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 | 低风险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14〕31号):“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备查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商务部门。” | 加强《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14〕31号)宣传力度。 加强对二手车企业的日常监管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2 |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拍卖业务活动 | 低风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二十四号)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2015年第24号)宣传力度。 加强对拍卖企业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3 |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 低风险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715号令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715号令宣传力度。 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力度。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4 | 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 低风险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715号令第二十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 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715号令宣传力度。 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力度。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5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 低风险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715号令第二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715号令宣传力度。 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力度。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6 | 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 低风险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715号令第二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715号令宣传力度。 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力度。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7 | 汽车经销企业在消费者购买新车时限定金融保险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 | 低风险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2017第1号令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依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2017第1号令,加强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的行业指导。 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力度。对汽车销售企业分等定级。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8 | 汽车经销企业在消费者购买新车时存在不与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等违法违规情况 | 低风险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2017第1号令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 发票。”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依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2017第1号令,要求企业经销商规范经营行为。 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对汽车销售企业分等定级。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9 | 对外劳务企业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 低风险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 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 | 开展政策宣传,增强培训力度。 加强对劳务企业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规范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及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工作。 |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
10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 | 低风险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 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宣传力度。 增强发卡企业法律意识。 加强行政检查力度,消除发卡企业侥幸心理。 | 市场秩序科 |
11 | 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未取得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 低风险 | 《关于做好近期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商运行〔 2020) 79 号)第一条“严格依法依规实行经营许可”: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41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 2019) 42 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 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 2019)659 号)等文件要求,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仍需取得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 加强《关于做好近期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商运行〔 2020) 79 号)的宣传力度。 增强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企业法律意识。 牵头组织好黑加油站点排查力度,消除部分企业侥幸心理。 | 市场运行调节科 |
12 | 少数企业或个人在政策过渡期间违法违规从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业务 | 低风险 | 《关于做好近期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商运行〔 2020) 79 号)第三条“切实履行审批和管理职责”:认真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 722 号)有关精神,在成品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阶段,为保障成品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管好市场、服务企业。对少数企业或个人在政策过渡期间违法违规从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业务的要坚决查处、严厉打击,列入商务领域信用“黑名单”,巩固成品油市场整治成果,确保我省成品油流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 加强《关于做好近期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商运行〔 2020) 79 号)的宣传力度。 增强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企业法律意识。 牵头组织好黑加油站点排查力度,消除部分企业侥幸心理。 | 市场运行调节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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